第十九条墓穴使用期限不得超过70年。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。 第二十三条(公墓维护费) 认购墓穴的,应当按时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修费。连续三年未缴纳公墓维修费的,公墓经营者发函通知,仍未缴纳的,公墓经营者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,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。 墓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留出一定数额的墓葬销售费用。 公墓出售后,公墓管理费用专门用于维护费用,禁止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用挪作他用。 第三条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:实行火葬,节约殡葬用地,保护环境,尊重中华民族的美德,消除不良的殡葬习俗,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。 根据《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。公墓管理单位在期满前6个月通知墓主办理续用手续,但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,视为无主墓。 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20年使用期是基于人的出生规律(20年代考虑)。在实际应用中,如果丧主继续使用墓穴,可以再次支付一定的管理费。对于那些不交管理费或无人认领的墓葬,墓葬将在一段时间后统一下葬,以反映对死者的尊重。 “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”的说法存在误区。墓地使用寿命与占用土地使用寿命一致,所谓墓地使用寿命与占用土地使用寿命一致。“20年”这并不意味着墓地的使用寿命,而是指以20年为缴费周期的护墓费,只要按时缴纳护墓费,就可以继续使用。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土地使用年限延长的,土地上墓地的使用年限自动延长。 公墓使用权是指市民对租用公墓的使用期限。为了降低循环周期,不少公墓减少了公墓的使用期限。上海公墓的使用寿命与土地的性质和使用寿命有关,一般为50年或70年。20年不是指上海公墓墓地的使用年限,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。但“续租”的年限仍不能超20年。 而对于“无主”国务院正在修订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可能涉及到这一问题,将按照国家立法处理。上海公墓的使用年限可能从原来的70年缩短为20年。2008年12月,《殡葬管理条例》(修订草案)再次在沪上征求意见,首次明确上海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。 购买墓地时,尽量选择剩余使用寿命超过50年的墓地。上海墓地的土地试用期是从墓园公司拿到土地进行开发开始算起的。所以,如果一个墓园建园到现在20年,那剩余使用年限就是50年左右。 如果一个墓园建园至今已有50年,那么剩余的使用年限就是20年。以此方法可以计算出上海各墓园墓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了。上海已经有很多墓园的土地使用年限不足30年。 长安墓园建议,客户在购买墓地时,应尽量选择剩余使用寿命超过50年的墓地,以确保我们至少可以在世界上向父母或祖父母扫墓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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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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